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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警示:建强微型消防站 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2020年12月14日早上7点32分,上海市普陀区长风大悦城布置在室外的圣诞树突发火灾,现场微型消防站队员迅速出动,1分钟到场,用灭火器进行处置,随后又利用墙式消火栓连接水带水枪进行灭火,4分钟迅速扑灭了火势,避免了火灾的进一步蔓延。

微型消防站: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为基本单元建设的志愿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原则: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建设“成效”

2019年7月23日,芜湖一商场地下车库内轿车起火,微型消防站人员接到火警信号后,第一时间携灭火器到场进处置,并用室内消火栓出水灭火,同时自动喷淋系统自动启动,防止火势蔓延。随后消防员到场对车辆进行冷却处置,并进行排烟处理。

2020年11月26日上午,北京世贸天阶北侧车库出口顶棚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商场微型消防站队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消防站队员使用消火栓进行初期火灾的扑救。随后,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呼家楼消防救援站的消防员赶到现场处置,5分钟后,明火被彻底扑灭。

2020年4月27日10时,杭州市下沙白杨街道裕园公寓3幢后面电瓶车集中充电点,一辆电瓶车充电时发生自燃,并迅速引燃周围其他电瓶车。随后,社区微型消防站队员拿来灭火器对自燃电瓶进行灭火处置,并利用消防斧对已扑灭明火的电动车进行破拆,并用电绝缘剪将电动车电池电源线剪断,防止复燃。

2020年12月2日凌晨5时25分,杭州江干九堡家园三区内一商铺发生火灾。接警后,杭州支队立即调派九堡泡沫车1辆、抢险救援车1辆共14人赶赴现场扑救。5时33分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明火已被九堡社区微型消防站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原来火灾刚刚发生时,九堡社区消防站24小时巡逻的队员听到了烟感报警器发出的警报,立刻组织救援力量将火情控制在萌芽阶段,社区消防站在3分钟内就赶到事发地点进行扑救。九堡消防救援站到场进行收尾和检查是否有阴燃处置工作。

对近年来发生的亡人火灾事故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单位/场所对本单位员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极其不重视。

相关警示案例

视频来源于网络

消防救援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职员工必须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既有员工进行应知应会培训,对重点岗位员工强化专业培训,使其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详情:@大型商业综合体 火灾防控工作做好了吗?
“消防知识宣传”公众号呼吁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员工、本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消防法》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第十七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这些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其他要求:
  •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义务消防队: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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